• 您好,欢迎访问湖南成人高考网!  
  • 湖南成人高考网提供湖南各院校成考辅导报名,咨询电话:0731-89903663
城市:
成考系统:
扫一扫 加群咨询
扫一扫 免费咨询
谭老师手机号 158 7330 2666

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三章复习指导(1)

2019-01-10 15:45:15   来源:成考民法学    点击: 值班老师+ 咨询
  第三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
  
  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第二节: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的资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有两个显著特点: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不是由其自行决定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能力即意识能力为依据。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可完全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可以独立进行一些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进行全部民事活动的资格。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制度。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宣告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别程序作出宣告。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自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能力终止。

  想获取更多关于成考民法学的相关资讯,如成人高考报名时间、报考条件、考试时间、备考知识、录取查询、相关新闻等,敬请关注湖南成人高考网(www.xueli9.com)或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湖南成考中心”​​​​​​​如有更多疑问也可以直接联系我们招生老师,联系电话:0731-89903663

上一篇: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三章复习指导(2)         下一篇: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二章复习指导(2)


湖南成人学历提升便捷服务

考试时间:10月26、27日】

成人高考报名系统 成人高考成绩查询入口
距2024全国成人高考 : 仅剩
立即咨询学历专员
湖南成考网
学历咨询专员(谭老师)
(扫一扫咨询)
加入湖南成考公众号
湖南成考网
微信公众号
(扫一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