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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成考民法学第六章复习指导(1)

2019-01-10 17:15:10   来源:湖南学历网    点击: 值班老师+ 咨询
  第六章:民事法律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利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利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征:
  
  1、有意性:指能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规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产品。
  
  5、人身利益。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质利益。
  
  6、其他。指能够满足人们物质和精神利益需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其法律特征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3、须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
  
  2、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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